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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表水水質監測時水樣需要混勻嗎(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)
發布時間:2023-07-31 09:02:53
地表水水質監測時,取樣完畢后實驗室分析時分析項目是取上清液還是混勻?對于大部分普通項目,現場采樣時,要先靜置30分鐘后取上清液部分作為樣品;實驗室分析時要先搖勻后再取樣分析。特殊項目則按照相應分析方法的要求執行。根據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》(GB 3838-2002)相關規定:按照規定,地表水要在采集水樣后自然沉降30min,取上清液進行分析。

但要注意這里其實是針對采樣環節的要求——應先自然沉降30min后,再取上層非沉降部分的水樣作為樣品裝入樣品瓶,送實驗室分析,而不是指送到實驗室的樣品瓶,分析員從樣品瓶取樣分析時的要求。也就是說,地表水分析時就不用自然靜置30分鐘,而應是按照分析方法的要求進行操作,一般的監測項目均是要求先搖勻后再取樣分析。
以上要求在新修訂的《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》(HJ 91.2-2022)中雖然并未明確,但在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《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任務作業指導書(試行)》中,有明確規定,具體如下:水樣在現場自然沉降30min后,返回實驗室,不可再次沉降,且測定前必須搖勻。
另外還有一個問題,采樣時是否是所有項目均需要沉降30min?答案是否定的,并不是所有項目均需自然沉降。根據《指導書》規定,里面并不是所有項目都需要沉降,比如五日生化需氧量。還有現場采樣時就要求過濾的重金屬項目,需要單獨采樣的石油類、糞大腸菌群等項目。

地表水監測后可按照水質分類,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,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:
Ⅰ類地表水:主要適用于源頭水、國家自然保護區;
Ⅱ類地表水: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、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、魚蝦類產卵場、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;
Ⅲ類地表水: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、魚蝦類越冬場、洄游通道、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;
Ⅳ類地表水: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;
Ⅴ類地表水: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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